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执7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大道与***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大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安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348号裁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该案仲裁过程中,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通过泰安仲裁委员会向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2022)鲁0911执保3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有关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6350.1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