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9执784号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26350.19元。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24419.31元,剩余款项2201930.88元过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泰安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348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