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办事处***(大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09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罗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