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大豪裕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09执989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成都大豪裕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5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大豪裕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54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8-698**** 本院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8号邮编:271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