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鲁09执989号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成都大豪裕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5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大豪裕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泰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54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岳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4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8-698****
本院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8号邮编:271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