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鲁09执415号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划拨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55776.6元,扣除执行费24710.66元,共支付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231065.94元,申请人放弃其他经济损失。上述款项已即时结清,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并同意本案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