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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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财保5号
申请人:**市志渭砂石经营部。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河村安山桥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AKR5Q。
经营者:姜志渭。
被申请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市志渭砂石经营部于2023年2月21日向***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3804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3年3月13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志渭砂石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3804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39元,由申请人**市志渭砂石经营部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