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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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9DTUG0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闸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峰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19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炯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