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03财保30号 申请人:***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假山新村72号(1-7)-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GQ4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9958.1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2023年7月17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9958.15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