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12民初12785号
原告:宁波海曙蜂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57752388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094034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宁波海曙蜂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宁波海曙蜂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海曙蜂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