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13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兴业路幸福港湾尚品居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径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95号交通局大楼1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路120号28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能建工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华公司)、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彩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中彩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川能建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共同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7500000元���2.改判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共同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照一审判决第二项计算);3.改判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玖华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一审诉讼费及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用由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玖华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川能建工公司应为转包关系,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应对川能建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1、川能建工公司没有参与涉案工程的缔约磋商活动。川能建工公司在承接工程前并不认识中彩物业公司,是由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直接与中彩物业公司接触、洽谈及最后签署合同。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在承包工程后,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川能建工公司,并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其施工。2、川能建工公司未参与订立涉案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签署的《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合同编号:VR.HNTM2020.5.30)》、于2020年6月2日签署的《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VR.HNTM2020.06.02-01)》,以及川能建工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于2020年6月5日签署的《标前协议》,从上述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也可以看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进行接洽,参与承包合同的磋商、签订在先,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再将合同***务转移给川能建工公司,可反映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川能建工公司应为转包关系,并非是挂靠关系。上述合同签署页落款处均是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川能建工公司并无参与。3、在一审庭审中,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未抗辩川能建工公司主张转包行为,且其在庭审中也承认其承接中彩物业公司的工程后再转包给川能建工公司施工的事实。4、一审法院仅以《标前协议》即直接认定川能建工公司借用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接工程,没有考虑川能建工公司于承接涉案工程中是否起决定性作用,也忽略上述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以及签订主体等相关事实。二、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在本案中作为国资企业,具有承接工程过失及选人过错,应对川能建工公司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1、川能建工公司不认识中彩物业公司,对其经济实力也不了解,是基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国资企业背景及经济实力,有其承接涉案工程的前提,才承接涉案工程。2、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在承接涉案工程未尽到审查、审慎等尽责义务。中彩物业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的物业公司,其公司本身也没有建筑、工程等资质,其是否为发包人,是否为涉案项目的业主单位、产权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没有经过审查就直接承接工程再转包给川能建工公司。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川能建工公司应为转包关系,虽川能建工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签署《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约定由中彩物业公司分期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应对本案的工程款承担法定付款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从《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内容可知,无论是约定由中彩物业公司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还是中彩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都没有明确免除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法定付款责任。3、(2020)粤0118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与(2021)粤01民终5775号民事判决书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四、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作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其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的乙方是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华南区域指挥部,其在法律上、事实上均不能代表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5.该退场协议书乙方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并未**,故该协议书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6.该退场协议书中关于川能建工公司为涉案项目支出的合同定金等费用共计1200万元的约定可以作为中彩物业公司与其对已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金额的结算,中彩物业公司、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应按照该结算金额向其支付。五、玖华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是合作关系,作为涉案工程的共同发包人,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根据中彩物业公司与玖华公司的签订合作协议,虽然合同约定的工程面积和标的额有差异,但从其签订协议时间,再到川能建工公司进场施工的时间,该时间段涉案工程所在地、合作主体、施工方均具有唯一性。另外,从玖华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的解除协议可以证明,其承认中彩物业公司发包工程的行为以及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而玖华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在其与中彩物业公司合作期间有其他合作方、施工方进场施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玖华公司应承担付款责任。2.玖华公司虽成立于标前协议签订后,但综合考量涉案项目的名称、涉案项目落地玖华公司的时间、玖华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的合作协议签订及终止合作时间、玖华公司的退款等行为,玖华公司作为涉案项目落地的承接公司仅是涉案项目落地的一种形式。且玖华公司成立后也对涉案项目落地前实施的与项目有关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与确认。再者,玖华公司最终亦是川能建工公司实际施工行为的客观受益者。因此,玖华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川能建工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川能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川能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理由如下:一、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签订的《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该《***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二、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和川能建工公司协商签订《玖的VR数字文化产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是本案纠纷解决的依据,在该协议书中,三方已就***务关系终止后有关退场、费用承担、违约等事项已作明确约定,中彩物业公司是造成原合同解除的责任人。该《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明确约定,因中彩物业公司的过错导致原合同解除,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三、本案案由应为债权债务纠纷。在《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在***务关系终止后的责任承担,且三方已部分实际履行(即中彩物业公司已按三方协议有关责任的约定向川能公司实际支付款项450万元)。本案是因中彩物业公司不全面履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是债权债务关系。在这法律关系中,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已不是当事人,在本案中并非适格主体。 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辩称:一、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虽然是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股东,但依照法律规定,二者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以其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二、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作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足/抽逃资本等)。因而,无论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法亦是由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故川能建工公司对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和适格主体,请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玖华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川能建工公司的上诉中针对玖华公司所述不是事实。 中彩物业公司未发表意见。 川能建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立即共同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75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共同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4641000元(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2‰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25日,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2‰标准,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2‰标准,从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4月6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对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玖华公司对中彩物业公司的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玖华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其出资信息显示,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是其唯一法人股东。 川能建工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获得建筑资质核准,其持有的2017年9月20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其上载明资质类别及等级:具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减租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川能建工公司持有的2019年6月3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其具有的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中彩物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合同编号:VR.HNTM2020.5.30,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月--日,合同中载明:工程名称为: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芙蓉××以东,平步大道以北,工程内容为:拟建两栋高层酒店(一栋15层、一栋14层)和多栋5-6层其他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75000平方米,其中地下约20000平方米,地上约155000平方米,总承包范围:按本项目及图纸范围内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水、典、消防、空调通风、设备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伍亿贰千万元(此费用为暂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最终双方审定结算价为准)。 2020年6月2日,中彩物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该合同编号为VR.HNTM2020.06.02-01,该合同载明,甲方为合和聚力(广州)有限公司委托的本项目代建单位,甲方和乙方根据2020年--月日签订的广州市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建设工程***包合同》(合同编号为VR.HNTM2020.5.30)(以下简称原施工合同),……经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包事项协商一致,商定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一)工程内容:1、总建筑面积约17.5万平方米,具体以图纸为准。2、本工程位于芙蓉××以东,花都区平步大道以北。3、结构行为主要为框架结构,部分钢结构。……第二条:工程造价、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一)工程造价:本项目建安工程总造价按5.2亿元,此工程总造价为原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格,以最终结算总价为准。 2020年6月5日,川能建工公司作为乙方和甲方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标前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为承揽广州市花都区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以下称该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7.5万平方米,甲乙双方……就标段投标工作和中标后联合经营的主要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一、合作内容及方式:1、合作内容:该工程项目投标前期对接本工程中标后联营施工的全过程工作。2、合作方式:本工程项目投标、承接阶段,以甲方作为投标人,参与工程投标,乙方配合甲方,确保中标;工程中标后,由甲方与项目业主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该项目以甲方名义组建项目部,甲方派驻相关管理人员至少5人,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岗位执行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酬薪标准),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工程施工任务全部由乙方完成。二、利益分配和责任分担。三、中标后的主要合作事项约定。四、双方权利及义务。五、保密条款。 2020年6月6日,川能建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其个人账户向中彩物业公司账号转账支付100万元,附言为“中铁二十局二公司押金”。中彩物业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给川能建工公司开具收据一份,其上写明“收到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交来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合同定金1000000**”。2020年11月6日,川能建工公司通过其公司账户向中彩物业公司转账300万元整,备注为“借款金额300万”。中彩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给川能建工公司开具收据一份,其上写明“收到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交来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保证金3000000**”。 川能建工公司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的《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现为花都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以下简称为《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一份,该协议首部载明甲方为中彩物业公司,乙方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华南区域指挥部,丙方为川能建工公司,协议书尾部甲方和丙方**处分别加盖了中彩物业公司和川能建工公司的公章,但乙方**处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其下方的代表人签章一栏签有“***”的手写体签名并按捺了指模。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于庭审中认可***是代表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该退场协议书,认可该退场协议上***的签名的效力,并陈述当时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没有在该协议书上**的原因是因为时间比较紧急,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是国企,审批流程比较长。该协议书上载明:鉴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2日甲方同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编号:VR.HNTM2020.5.30)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VR.HNTM2020.06.02-01),项目名称: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现更名为:花都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地块: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地块编号:中轴线地块十),建设单位:广东玖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丙方作为工程承建的一方,丙方向甲方交纳了合同定金400万元;由于甲方的原因,将项目转让给他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实施,甲方给乙丙两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经甲乙丙三方就此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约定共同遵守:1、甲方退还并支付丙方:合同定金、项目现场建设工程款及项目相关费用、资金占有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2、甲方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丙方第一笔款500万元整,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丙方第二笔款500万元整,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丙方第三笔款200万元整。3、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解除施工合同生效、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行退场处理,移交场地(三天内完成退场);丙方未全部收到上述款项,甲方及甲方将项目转让给的他人无权要求退场,丙方有权要求禁止他人进场办公和活动施工,由此造成所有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直到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4、甲方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约定付款,甲方承担未支付款项每日延迟支付千分之二违约金给丙方,直到甲方支付完全部款项为止。5、乙方同意完全按照甲丙方协商一致的意见。6、全部收完所有款项后,5天内玖华项目前期开工的材料商及川能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由川能建工全权负责。 川能建工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21年4月30日,中彩物业公司向川能建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账50万元,附言为“退回2020年6月2日***汇入款项”,同日,中彩物业公司向川能建工公司的账户分三笔转账300万元,每笔均为100万元,转账备注均为“退回2020年11月6日收到川能汇入款项”。2021年5月1日,中彩物业公司向川能建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转账50万元,附言为“退回2020年6月2日***汇入款项”。2021年6月18日,中彩物业公司向川能建工公司转账50万元整,转账备注为“花都工程款”。上述转账金额合计为450万元。川能建工公司于庭审中认可其收到中彩物业公司支付的上述款项合计450万元,并陈述上述450万元中包含了退还的400万元保证金,中彩物业公司尚欠750万元未支付。 川能建工公司另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为履行施工合同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入场施工的时间、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等情况。 2020年10月12日,玖华公司作为甲方,中彩物业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的土地,乙方负责本地块项目的设计费、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各项竣工验收费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签订各项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乙方负责的建筑总费用预计投入在2.5亿元人民币左右(以实际投入为准)。 2021年2月7日,玖华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中彩物业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二、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就目标地块项目建设产生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肆佰万元整(4000000元),甲方同意在2021年2月10、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上述工程款,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二、在乙方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工程款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合作协议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因此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在2021年2月10日之前乙方没有收到上述工程款,则本协议自动失效。该协议签订后,2021年2月10日,玖华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中彩物业公司支付400万元。 2021年3月12日,玖华公司作为甲方和乙方中彩物业公司签订《***务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鉴于中彩物业公司与玖华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就广州市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中彩物业公司于2021年2月7日与玖华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书,并签订了《解除协议》,为明确双方的***务,经双方确认一致如下:1、合作协议书履行期间,在未与玖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中彩物业公司单方自行对目标地块的投入建设所签订合同和第三方建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为共人民币4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围蔽费、设计费、临水、临电、钻探费、建办房费、修水泥路、租金、人工费,除前述列举外,没有其他费用。2、玖华公司按《解除协议》约定已经向中彩物业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00万元,中彩物业公司对目标地块的所有投入费用担风险,由中彩物业公司自行承担。自中彩物业公司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中彩物业公司基于合作协议书所享有的权利已经结清。中彩物业公司保证中彩物业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向玖华公司主张任何权益或扰乱玖华公司的正常经营,否则,中彩物业公司对玖华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因中彩物业公司在目标地块的投入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或建立其他法律关系,与玖华公司无关,由中彩物业公司自行协商处理。……4、除了本确认书所述事宜外,基于2021年2月23日目标地块由政府交给玖华公司,2021年2月23日起,目标地块所进行的建设施工与中彩物业公司无关,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与中彩物业公司无关。 玖华公司为证明案涉工程与其无关,提交了玖华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轴线地块十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花都数字文化产业园1:500地形图测绘及航拍工程测绘技术报告及测绘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腾讯新闻等证据。玖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显示:玖华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9日,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位于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宗地面积为61480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31005平方米;玖华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竞得上述位于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21年2月玖华公司取得证号为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29900号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载明该不动产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平步大道以北、芙蓉大道以南,后附中轴线地块十的宗地图。2021年4月22日,玖华公司取得上述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实用地面积一栏载明地表总面积陆万壹仟肆佰捌拾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31005平方米,道路面积13087平方米,绿化面积17388平方米)。2021年4月26日,玖华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载明建设单位为玖华公司,工程名称为花都数字文化产业园基础工程项目,建设地址位于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建设规模30000平方米,合同价格1500万元,施工单位为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腾讯新闻中报道关于中轴线地块十在2021年4月27日正式动工。 一审法院认为:中彩物业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川能建工公司和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标前协议》,约定中标前的合作事项和双方***务,后川能建工公司向中彩物业公司交纳了400万元保证金,并实际施工了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川能建工公司、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和中彩物业公司,三方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协议上载明由于甲方中彩物业公司的原因,将项目转让给他人,导致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实施,经三方协商一致,1、甲方中彩物业公司退还并支付丙方川能建工公司:合同定金、项目现场建设工程款及项目相关费用、资金占有使用费等,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双方并约定上述款项的具体退还和支付时间为:甲方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丙方第一笔款500万元整,2021年5月25日前支付丙方第二笔款500万元整,2021年6月25日前支付丙方第三笔款200万元整。上述协议,由三方自行达成,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应按合同履行。现川能建工公司主张中彩物业公司已退还川能建工公司保证金400万元及支付工程款50万元,合计支付450万元,尚欠750万元未支付,是否已履行支付义务,应当由中彩物业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现中彩物业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川能建工公司该部分证据和***以采信,对川能建工公司要求中彩物业公司支付其7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中彩物业公司逾期未按照《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中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应当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故对于川能建工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一审法院酌情确认中彩物业公司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的四倍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双方在《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以及中彩物业公司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的情况,即中彩物业公司向川能建工公司支付以下违约金:第一部分违约金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2021年5月25日止;第二部分违约金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付至2021年6月25日止;第三部分违约金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川能建工公司要求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中铁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虽与川能建工公司签订了《标前协议》和《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按照《标前协议》约定,川能建工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川能建工公司借用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资质和名义承接工程,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和转包人的关系,《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中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虽作为协议一方与川能建工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但《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中铁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需向川能建工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故川能建工公司要求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和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承担上述款项的支付及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川能建工公司要求玖华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川能建工公司和玖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第二,玖华公司提交的玖华公司的营业执照、中轴线地块十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花都数字文化产业园1:500地形图测绘及航拍工程测绘技术报告及测绘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显示,川能建工公司和被告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标前协议》以及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和中彩物业公司签订《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和《玖的VR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包合同补充协议》时,玖华公司尚未成立,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亦尚未网上挂牌出让位于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宗地面积为61480平方米,可建设用地面积310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玖华公司尚未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川能建工公司主张其施工的于2020年6月就已经签订***包合同的工程,与玖华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才取得成交确认书的位于花都区××大道以北、××大道以东中轴线地块十的国有土地并后来作为开发商进行建设的工程是同一工程的主张不符合时间先后顺序,有悖常理,且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均相差巨大,川能建工公司主***公司是其所施工的工程的开发商和工程发包人没有事实依据,故川能建工公司要求玖华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支付7500000元;二、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以下几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违约金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2021年5月25日止;第二部分违约金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付至2021年6月25日止;第三部分违约金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支付义务,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须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逾期不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646元,由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川能建工公司提交企查查信息查询、新闻报道、工作联系函、补偿声明拟证明涉案项目是由广州玖的投资有限公司、中彩物业公司、玖华公司协商处理,花都数字文化产业园项目与涉案项目是同一工程,以及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实际参与涉案工程项目建设,与川能建工公司是转包关系等事实。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玖华公司质证均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是否应支付涉案款项及承担违约金责任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川能建工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所签订的《标前协议》约定双方就标段投标工作和中标后联合经营的主要事项而订立协议以及协议中约定的合作方式的内容,以及川能建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账号向中彩物业公司转账支付押金的事实以及川能建工公司、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中彩物业公司在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工程无法进行施工的情形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等事实可见,川能建工公司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履行,甚至合同的解除均实质参与,且作为发包人的中彩物业公司对川能建工公司借用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名义参与实际施工的事实也是明知的,应认定川能建工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之间就工程建设事项达成合意,从而直接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川能建工公司上诉认为系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其施工,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应承担转包合同关系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另一方面,川能建工公司、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虽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及退场协议书》,但该协议中仅明确约定了中彩物业公司支付120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而并未约定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的付款责任,故川能建工公司请求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与中彩物业公司共同承担支付涉案款项及违约金无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因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无付款责任,故川能建工公司请求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承担股东责任亦无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玖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川能建工公司与玖华公司之间既无直接合同关系,且与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发包人仅有中彩物业公司并无玖华公司,可见玖华公司并未与中彩物业公司构成共同发包故而应承担发包人相应责任的事实。故川能建工公司请求玖华公司承担涉案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川能建工公司于二审所提交的证据因与本案的处理无实质性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川能建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支付7500000元; 二、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以下几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违约金以500000元作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2021年5月25日止;第二部分违约金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5月26日起计付至2021年6月25日止;第三部分违约金以7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支付义务,中彩物业公司须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646元,由广州市中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00元,由川能建工(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珊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