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薛捻龙、***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9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薛捻龙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829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捻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划拨赔偿薛捻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20851元及案件受理费1300元,总计12215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713元,已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划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29执1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