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2926民初1671号
原告宜宾县建铭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2A43B4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宾县建铭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宜宾县建铭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09:00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县建铭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高占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