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6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创显融合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 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州创显融合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3年8月29日通过微送达平台向上诉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缴纳费用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签收,逾期未缴费。上诉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按上诉人中铁二十局第二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