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476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白水县。
被告陕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水县史官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MA6Y73PA6Y。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6985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召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