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02民初520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浩特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天宁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玉 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