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02民初5209号 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浩特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锟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鸡西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锟置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玉  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