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502民初5210号
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锡林浩特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5元,由原告内蒙古红运丰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玉 山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