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高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8421号 原告:渭南高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80年3月13日,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审理渭南高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渭南高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