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302执2318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3833031-3。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6981308-5。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诉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30日权利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451988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车辆,被执行人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均抵押在银行且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无法处置。因曲靖众一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执2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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