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2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5032218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833031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8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3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未能成功冻结;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4、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约定已履行完毕50万元,剩余金额未履行完毕。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现不具备处置条件,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按约履行,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