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02执保292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6654XQ。

负责人:蒲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51045464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859992。

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烂泥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8302734J。

法定代理人:殷国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锋,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512619。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韵,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冰,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申请人: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白马攀钢湾丘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7891458988。

法定代表人:马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煜堃,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植菲,女,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宁南县。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攀枝花市大渡口支行账户(账号:23×××45)的存款1671.00(在20410310.3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存款超出20410310.30元的部分,可以支取。

二、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攀枝花倮果支行账户(账号:77×××95)的存款15599.45(在20410310.3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存款超出20410310.30元的部分,可以支取。

三、对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户(账号:85×××76-0)的存款20410310.30元(在20410310.3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存款超出20410310.30元的部分,可以支取。

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抵押、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阳家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