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292号
原告: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荷花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21068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810349884。
被告: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400204453634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1元,减半收取计5345.5元,由四川瑞鼎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元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