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财保27号
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鹏程社区北街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朋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卓耐,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000000.00元或者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供由天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号为6533130181820210000146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000000.00元或相当于1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期间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