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百里杜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解封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2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百里**管理区鹏程管理区鹏程社区北街**。
法定代表人:赵朋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卓耐,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德阳巷**。
法定代表人:李友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000000.00元或者名下价值相当于10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其在天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黔052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1000000.00元或相当于1000000.00元的财产(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能查询到的)予以冻结,保全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他相应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和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云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