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债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德阳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冰,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吴容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川0411执恢216号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4,163,009.36、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共计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98.84元,但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无证劵登记记录、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互联网银行开户记录;2.通过传统查控,查明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但均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