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冰,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吴容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建筑公司)与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钛业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攀民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宇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2020年9月,申请人宏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
2021年5月,申请人宏宇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7日、2019年6月10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10月12日分四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查询结果为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保险的财产信息,人行查询仍无反馈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宏宇建筑公司常住地及财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金江钛业公司已于2014年年初停产至今,公司名下登记的土地、厂房及其附属设、持有的股权均已抵押给银行并被在先查封,本院查封为轮候查封。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金江钛业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本院已依法向攀枝花市公安局钒钛高新区分局移送案件。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宏宇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友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