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奉力军、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581执4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百里杜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百里杜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2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确认:1、给付申请人***1916489.2元;2、给付申请人奉力军预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698元;3、由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百里杜鹃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21565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该义务,故奉力军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23日至24日已给付申请人156万元(含利息),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付清剩余50万元,逾期未给付,则从2022年1月25日起以剩余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二、本案申请执行费215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向本院缴纳;三、本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