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81执1253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江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春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志财,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友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志财、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2民初4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该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沈志财、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50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0941元。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故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贵州省百里**管理区鹏程社区百里**锦泰华庭5号住宅二单元4层2号(产权证号/证明号黔(2021)百里**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建筑面积121.88㎡)的住宅。
经本案申请人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意见一致。一、本案执行标的确定为510941元,由被执行人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贵州省百里**管理区鹏程社区百里**锦泰华庭2号住宅二单元5层1号(产权证号/证明号黔(2021)百里**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0.52㎡;2号住宅一单元4层4号(产权证号/证明号黔(2021)百里**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0.52㎡;2号住宅一单元4层1号(产权证号/证明号黔(2021)百里**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0.52㎡;2号住宅二单元4层4号(产权证号/证明号黔(2021)百里**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50.52㎡)】四套住宅作为本案债权抵押,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8月30日之前将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人,如逾期,将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抵押的上述四套住宅登记到申请人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二、本案执行费由百里**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贵州屹立贸易有限公司放弃执行沈志财及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承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