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奉力军与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保471号 奉力军、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奉力军申请保全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案,已依据(2020)黔0522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已于2020年12月17日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2824554.2元为限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未足额保全。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