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403民初1390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市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某康养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某养老院,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周某与被告攀枝花市某公司、攀枝花某康养有限公司、成都市某养老院,第三人冯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