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联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2529民初370号
原告内蒙古联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内蒙古联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联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光鑫
书记员 张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