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4执保4号
关于呼伦贝尔市众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3年1月17日委托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新华支行账户(账号:0022********)予以冻结,以791867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依据(2023)内072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申请人基于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4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