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3执4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1号1幢附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226XM。
法定代表人:陈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向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送达责令追回债务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人损失的执行裁定书,要求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追回或承担相应损失,并冻结了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的账户;向攀枝花市财政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冻结攀枝花市综合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财政局的款项2000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因不动产上设置有抵押的权利负担,暂不满足处置条件。
4、2021年9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告知本案财产调查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抵押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处置申请后依法处置。
5、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20125093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发彬
审 判 员 陈 亮
审 判 员 张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萌萌
书 记 员 韩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