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1号1幢附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226XM。

法定代表人:陈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西区,其主要财产也位于攀枝花市西区,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裁定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王 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祥建

书 记 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