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261号1幢附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226XM。
法定代表人:陈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攀枝花市西区,其主要财产也位于攀枝花市西区,为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14号民事判决由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裁定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送达案件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刘 宝
审 判 员 王 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祥建
书 记 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