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执9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女性,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四川永宏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被执行人:攀枝花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未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