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21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河西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2046036204。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机构:756620613。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米易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1179074.17元。在执行程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无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融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有债务1179074.17元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限制消费。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米易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