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21执796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西环路北段凉山州商业银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709113811U。
法定代表人韩春,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河西小区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2046036204。
法定代表人何加海,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42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421执796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两年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