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30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欣义坤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南段68号2栋1单元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02MA65035U8K。
经营者:***,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南段68号2栋1单元1号。
被申请人: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河西小区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20460362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东区欣义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万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欣义坤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在保全价值76000元内进行保全。担保人***用其名下车牌号码为川D×××××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攀枝花蜀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龙蟒矿产品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76000元。
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川D×××××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