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全裕新,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偿还工程保证金元和垫付的诉讼费共计1043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从2021年4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前往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S11-M-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一套、豪华蒸饭柜一个、商用灶台一个、不锈钢案板一个、冰冻柜一个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因S11-M-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尚欠电费8万余元,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受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情况及不能执行到位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7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程仕俊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谢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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