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异115号
异议人(案外人):绵阳市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10号A栋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49620148R。
法定代表人:蒋正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平,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334062276。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4组。
法定代表人:全裕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全裕新,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蓬溪振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祥福养老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绵阳市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通典当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金通典当公司称,江油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9)川0781执恢329号案件时,查封的sn_m_400/10型电力变压器1套,系金通典当公司在被执行人祥福养老服务公司施工时购买并安装在该处使用,不属于祥福养老服务公司的财产。因此,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sn_m_400/10型电力变压器的查封。
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蓬溪振业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祥福养老服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川0781执恢329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祥福养老服务公司、全裕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同月26日,本院在祥福养老服务公司内查封s11_m_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一套、豪华商用蒸饭柜一个、商用灶台一个、不锈钢案板一台、冰冻柜(未开封)一个。案外人金通典当公司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金通典当公司所提异议能否排除本案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对异议人所提异议的审查,应遵循程序性审查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的规定,本案中,本院查封的s11_m_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安装在被执行人祥福养老服务公司内,本院对该电力变压器进行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金通典当公司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绵阳市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赵 莉
审判员 蒲 阳
审判员 唐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崔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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