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3月10日,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334062276。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241PW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0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莉
审判员 邓强
审判员 肖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彭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