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0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300元(未含利息,保证金200000元、受理费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2935元,从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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