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4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0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S11-M-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一套、豪华蒸饭柜一个、商用灶台一个、不锈钢案板一个、冰冻柜一个,2020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20)川0781执恢4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财产,2020年10月21日案外人绵阳市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驳回异议后绵阳市金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781执恢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小丽

本案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一方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