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执恢4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蓬溪县振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九岭镇中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0日,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S11-M-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一套、豪华蒸饭柜一个、商用灶台一个、不锈钢案板一个、冰冻柜一个,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祥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S11-M-400/10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一套、豪华蒸饭柜一个、商用灶台一个、不锈钢案板一个、冰冻柜一个。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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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邓 强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