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227号之二

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信国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