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21执227号之五
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信国志。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65.90。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5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智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