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恢6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海路中段。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 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