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1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阜新市太平区。
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阜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建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开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阜新兴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辽J×××**号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暂时不能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到位金额为16429.23元,未受偿标的额为63229.91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阜开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旭光
审判员  韩忠刚
审判员  马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