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坤跃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
法定代表人赵跃,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1年2月13日,四川省江油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川县坤跃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82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三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0000.00元及至还清借款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4025.00元,承担执行费671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詹若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