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42号
原告:青川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马家院小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6EN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川县坤跃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市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74694990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川县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北井坝环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3C60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川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川县坤跃建筑有限公司、青川县红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青川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60元,减半收取计38030元,由青川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